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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240315202001075
信息所属单位
政策与改革司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19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20〕496号
生效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内容概述
您提出的关于赋予农村经济合作社信用公示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索 引 号
07B240315202001075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19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20〕496号
信息所属单位
政策与改革司
生效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内容概述
您提出的关于赋予农村经济合作社信用公示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41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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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赋予农村经济合作社信用公示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明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目前,全国共有43.8万个村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超过41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农村部门领到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统一的身份证,可以凭登记证书到银行开设账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等。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信息为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目前,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尚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社信息公示问题,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信息尽快列入相关公示范围,进一步提升其市场公信力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1242 

                                               农业农村部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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