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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220315201801538
信息所属单位
种业管理司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78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8〕179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24日
内容概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78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07B220315201801538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78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8〕179号
信息所属单位
种业管理司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24日
内容概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78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7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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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截至2017年底,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总量21917件,居世界前列,授权品种总量9681件,居全球第3,成就举世瞩目,对激励育种创新、加快良种推广、推动种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条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保护水平低、品种权维权难等问题,相关规定已滞后现代农业及现代种业发展需要。特别是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种业强国建设的不断推进,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我部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2016年,联合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业局成立了《条例》修订领导工作组,启动了前期调研工作,并多次召开工作组会议,广泛征求了相关部委、地方农林部门及企业、科研单位等的意见,在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1712月,我部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了立法项目建议,提出将《条例》修订列入201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积极配合司法部,深入进行调研论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条例》修订进程,一是研究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简单修饰性品种的商业化行为加以限制,加大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二是研究拓宽品种权保护范围,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作物,延伸至生产、繁殖、销售全链条。三是加大维权力度,实行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提高侵权假冒行为赔偿及处罚标准。

二、关于在《刑法》中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植物新品种权相关的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这是较为典型的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该行为主要侵犯了品种权人的私权,在民事司法保护已经提供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无入刑的必要;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属于性质类似的知识产权,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侵犯专利权犯罪,如果普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入罪,则与普通侵犯专利权行为仅需承担民事责任不相协调。而且,《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也没有规定侵犯品种权可以予以刑事处罚。

另一类是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这是一种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利益,而且欺骗公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未单独规定假冒植物新品种犯罪,只是在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如果假冒授权品种符合该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构成要件的,可以依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争取全国人大在修订刑法时,研究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单独规定假冒植物新品种罪,严惩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确保知识产权刑罚体系的整体协调。

三、关于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为加大对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的震慑打击力度,近年来,我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有关部门,赴甘肃、新疆国家级制种基地进行调研,与地方法院、种子企业和法律专家进行座谈研讨,就侵犯品种权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提出了科学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关于将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在符合上述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以依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属于典型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在仅存在该行为的情况下,不宜纳入非法经营范畴。

(二)关于修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拟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列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但鉴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在修改过程中,且涉及到一些制度性调整,为保证能与条例的修订协调一致,司法解释宜在条例公布后出台。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建议中提到的“赔偿低”问题,2016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品种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在201611日之后的或者在201611日之前发生且持续到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新的《种子法》确定损害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和侵权代价。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举证难”问题,在司法保护层面,人民法院会积极灵活适用现有证据规则,加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适度强化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力义务,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下一步,我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案出台后,抓紧推动制定新的司法解释,细化侵权行为的认定,强化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和保护育种创新。

感谢您长期对农业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的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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