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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60414201700034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和远洋渔业船员境外考试考核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  号
农办渔〔2017〕2号
生效日期
2017年01月12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7日
内容概述
部署2017年度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和远洋渔业船员境外考试考核工作。
索 引 号
07B160414201700034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和远洋渔业船员境外考试考核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  号
农办渔〔2017〕2号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17年01月12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7日
内容概述
部署2017年度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和远洋渔业船员境外考试考核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和远洋渔业船员境外考试考核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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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及其渔业船舶检验局、渔港监督局,各远洋渔业企业:

  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远洋渔业船员境外考试机制的通知》(农办渔〔2016〕71号),我部根据各远洋渔业企业申报的检验需求、考试需求及远洋渔船在境外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17年度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和远洋渔业船员境外考试考核工作计划》(见附件1),现将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符合外事管理要求,及时派出检验团组完成检验任务,我部将进一步严格境外检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出国团组计划,原则上不再增派计划外的出国团组。

  二、各远洋渔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检验计划中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安排渔船进港接受检验,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预检自查,如实声明安全技术状况,确保船舶保持安全适航条件。渔船安全、通信导航设备的检测、维修,原则上应在经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的单位进行(名录见附件2),如当地港口尚无经认可的检测、维修单位,则可选择其他具备同等能力和条件的单位。

  三、需补报、变更检验计划的远洋渔业企业,可提前3个月向承办检验团组的省级检验机构提出纳入团组检验的书面申请。3个月内提交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四、对拟申报以“审查声明书方式”检验的渔船,各企业应在检验团组计划出发时间前3个月,向船籍港所在地具有远洋渔船检验权限的检验机构申报。对渔船存在未按照检验机构要求完成遗留项目整改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情形的,船籍港检验机构可不予批准以“审查声明书方式”检验,并通知渔船船东向承办检验团组的检验机构申报现场检验。

  五、按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要求,已达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船,应提前到修船单位对渔船进行全面检查,制定并提交《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和相应的船舶维修方案,经承办检验团组的检验机构接收并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检验。

  六、2017年是首次开展远洋渔业船员境外考试考核工作,选取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申请参加远洋渔业船员境外考试(考核)的公司,应提前与指定省级渔港监督机构联系,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船员培训。船员境外考试团组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要求,通过中国渔业船员管理信息系统发放准考证,并组织境外考试(考核)。考试(考核)结束后,由指定省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阅卷、成绩录入和发证工作。

  七、请各承办检验和考试团组任务的省级检验机构、港监机构,分别向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和渔业渔政管理局推荐赴境外执行检验和考试任务人员名单(按附件3所示表格填写),并于2017年1月20日前上报。根据因公出国制度要求,所推荐人员如持有经地方外事部门办理的因公护照,应尽快办理注销。

  附件:1.2017年度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和远洋渔业船员境外考试考核工作计划

      2.已认可及已申报的渔船救生筏、通导设备检修单位名录

      3.2017年赴境外执行远洋渔船检验(远洋渔业船员考试)人员推荐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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