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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

 

  为加快推进渔船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渔船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04、2007年修订)和渔船信息化管理需要,农业部修订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证书证件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启用。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国内海洋小型渔业船舶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2003年农业部发布的国内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以及2003年农业部发布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审批样式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样式修订说明

     2.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样式

     3.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及说明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样式修订说明为规范和完善渔船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格式,按照渔船证书证件管理信息化需要,现对现行渔船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样式进行修订完善,说明如下:

  一、修订证书证件范围此次修订的证书证件包括海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管理有关证书证件。主要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大、中、小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包括基本、临时、专项(特许)和捕捞辅助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

  在修订工作中,根据捕捞许可管理业务需要,新增以下证书证件格式: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等。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样式暂不作调整。

  二、证书证件修订主要内容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渔船编码渔船所有证书证件均增加“渔船编码”项,并作为每艘渔船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船舶识别代码,具体编码规则为:渔船编码共16位数字,由船东所在地的地区代码(国家标准,6位)、建造完工日期(年4位,月2位)、顺序号(4位)依次组成。现有渔船,在此次海洋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数据整合导入时,由我部统一按照编码规则生成渔船编码;新建造或进口渔船等,在首次应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发放证书证件时自动生成渔船编码。

  (二)启用证书证件二维条形码管理为强化渔船证书证件管理,提高证书证件的防伪和自动识别功能,在新使用的渔船证书证件右上角增加“国标PDF417”二维条形码,具体编码规则和使用规范另行规定。

  (三)统一规范渔船证书证件编号渔船证书证件涉及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种类较多,各地编码不一,不易识别,为此统一将渔船证书证件编号调整为:地区简称(申请业务为申请受理地区简称,审批、发证业务分别为审批、发证机关地区简称)+所办业务缩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缩写为“船网”,捕捞许可证管理缩写为“船

捕”,渔业船舶登记管理缩写为“船登”)+年份(四位)+所办业务性质(申请为“S”,批准为“Y”,不予批准为“N”,海洋为“HY”,临时为“LS”,专项特许为“ZT”,辅助为“FZ”等)+顺序号(第一位表示船舶类型,0为小型渔船,1为中型渔船,2为大型渔船;后5位为顺序号)。

  (四)规范证书证件中专业术语名称此次证书样式调整,统一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渔船捕捞许可证书证件中的专业术语名称,将“船名号”、“长”、“宽”、“深”、“完工日期”、“船体材料”、“主机功率”等统一调整为“船名”,“船长”、“型宽”、“型深”、“建造完工日期”、“船体材质”、“主机总功率”等等。同时,进一步明确渔船主机总功率的内涵,即指该船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农业部令第 61号)。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对子母船,渔船主机总功率仅指母船的主机功率总和,不包括子船的主机总功率。考虑到子船与母船使用同一本捕捞许可证,此次证书样式修订保留并单独显示子船的主机总功率信息。

  (五)进一步规范证书证件版式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证件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均采用单面打印。

  2.渔业捕捞许可证统一采用国际标准 B5 纸(182mm ×257mm),打印后对折;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等其他证件仍采用国际标准 A4纸(210mm ×297mm)打印。

  3.取消现行证书证件套打方式,新版证书统一调整为采用空白防伪纸打印方式。

  三、证书证件管理

  (一)新办理的海洋渔船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必须应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打印,手工填写或运用其他系统打印的证书证件均视为无效。未到期的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换发,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二)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足额贴附“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均视为无效。

  (三)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仍采用“三证合一”模式,大、中型渔业船舶暂不实行“三证合一”模式。

  (四)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专用防伪纸由农业部渔业局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统一印制。证书印制和邮寄费用由订购单位直接与印制企业结算。

 

  附件3:

  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及说明

  一、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

    2003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

    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

  二、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说明

  1.渔船主机功率凭证面额分别为“200、100、50、20、10、5、1”千瓦,共7种,均采用浮雕印刷。

  2.纸张:规格为40mmX20mm,采用不干胶纸。同时,纸张只限一次性粘贴,具有防水功能。

  3.颜色:除7个面额数字为7种不同颜色外,其余均为红色和白色。

  4.印刷:采用印钞专用设备和印钞工艺,利用凹版印刷。用手抚摸成品有明显、细腻的凹凸感。

  5.防伪设计:版面左边为粗色块,正面看为“中国渔政”文字,迎光倾斜转动变为“CFLE”,暗纹为中国渔政标志。

  6.其他:凭证版面中的文字及其位置,以及凭证版式和质量以正式印发各地的凭证为准。

 

附件:农业部公告 第1100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