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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50715201800530
信息所属单位
农产品加工局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595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8]213号
生效日期
2018年08月02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6日
内容概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595号建议进行答复。
索 引 号
07B150715201800530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595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8]213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产品加工局
生效日期
2018年08月02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6日
内容概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595号建议进行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59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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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红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鲜食玉米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扶贫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用地、用水、用电、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将其作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一是制定产业发展政策。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明确指出将农产品加工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园区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要重点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发展;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二是降低土地出让价格。2009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其中明确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鲜食玉米产业发展项目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适用此项政策。三是多方面减税降费。财政部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允许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初级农产品按一定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201851日起,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一定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包括玉米种植在内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对上述政策进行督察落实,并要求各省(区、市)制定具体细化实化的具体措施,为包括鲜食玉米在内的相关产业争取更加普惠的政策。

      二、关于鲜食玉米运输享受鲜活物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201011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可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鲜食玉米若属于未经深加工的,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的车辆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交车辆通行费。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各地继续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更好地支持鲜活农产品高效运输。

      三、关于在冷藏设施建设上给予一定的奖补

      为解决我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简陋、方法原始、产后损失严重等问题,我部和财政部于2012年开始共同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烘干房、冷藏库等初加工设施,取得良好成效。截止到2017年底,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43亿元,扶持6.5万多个农户、1.3万多家合作社、400多个农业企业新建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初加工设施13万余座,新增马铃薯贮藏能力220多万吨、果蔬贮藏能力320多万吨、果蔬烘干能力280多万吨,在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品质和外观、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在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实施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需求,向当地县级农业管理部门申请包括玉米冷藏实施在内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补助。

      四、关于对带动农户特别是贫困户脱贫的从事鲜食玉米生产加工销售的新型农业合作组织予以政策支持或表彰奖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金融信贷、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加快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一是加强法治建设。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187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二是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我部印发《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6号),明确对贫困地区扶贫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截至2017年底,已组织评定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超过6000家,其中有6.64%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从事玉米种植。三是加大支持力度。2018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实施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明确要求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适当兼顾贫困地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在任务分配上向贫困地区予以倾斜。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实施条件和补助对象,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四是加快人才培养。2017年,我部举办了7期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能力提升培训班,培训723人次,在名额分配上向贫困地区倾斜,有力地提高了贫困地区合作社带头依法办社、依法兴社的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做优做强。

      感谢您对三农事业发展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加工局 010—59192790

                            

                                                                                              农业农村部

                                                                                             20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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