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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30515201800558
信息所属单位
兽医局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77号(农林水利类05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农办案〔2018〕29号
生效日期
2018年08月15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17日
内容概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77号(农林水利类051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 引 号
07B130515201800558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77号(农林水利类05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农办案〔2018〕29号
信息所属单位
兽医局
生效日期
2018年08月15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17日
内容概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77号(农林水利类05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77号(农林水利类05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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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宣传引导规范养殖

(一)关于强化宣传。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升相关从业者责任意识。20151月,我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补助政策、处理技术,以及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等作为宣传重点,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宣传培训,落实生产经营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各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明白纸、签订责任书,以及利用电视、微信等形式,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了生产经营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意识。

(二)关于规范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防疫条件,明确要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具有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相关制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委托他人对病死畜禽代为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相关设施或者未委托他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近年来,各地严格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切实规范了动物养殖准入门槛和养殖行为。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结合《动物防疫法》普法宣传等活动,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意识的宣传力度。加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进度,进一步完善防疫条件合格证申报程序和条件。

二、关于构建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一)关于严格规定赔偿条件。国家高度重视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明确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各保险公司按照2015年我部与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要求,全面启动农业保险产品清理修订工作。目前,新的养殖保险条款已明确将病死畜禽按政府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获得保险理赔的前提。

(二)关于优化保险条款,提高养殖业保险补贴比例。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具体到养殖保险,中央财政补贴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险种,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鼓励各地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中央财政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探索开展地方特色养殖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满足农户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

(三)关于开发无害化处理信息平台。各地结合本地养殖业保险承保情况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等情况,因地制宜,开发了符合本地实际的无害化处理信息监管平台。江苏、浙江、湖北等省份开发了全省的信息监管平台,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全流程动态可追溯。河北省结合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设,在相关试点地区建立了兽医部门与保险公司信息共享的信息平台。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保监部门及时总结完善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经验并予以推广。中央财政将以提质增效、精细管理为目标,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农户、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研究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发挥好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积极作用。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利用信息化技术丰富监管手段,不断增强监管能力。

三、关于强化源头控制,落实处理责任

(一)关于规范处理程序。2013年,为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我部印发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2017年,我部结合生态安全和动物防疫要求,对2013年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并明确了相关方法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加强体系建设。目前,已有28个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文件,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了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时间节点。2017年,我部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采用PPP等模式在养殖大县投资建设一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提升集中处理比例。

(三)关于加强政府考核。《国办意见》印发后,我部将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情况纳入对各省的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各地加大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力度。2015年,国务院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落实情况纳入专项调研督查,督促地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江西、山东、湖南等省都将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纳入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标,切实推进本省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积极协调国家发委等部门加快推进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指导地方兽医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高效运行。

四、关于强化财政补助政策推进资源化利用

(一)关于整合病死畜禽财政补助资金。2011年起,国家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国办意见》将补助范围扩大到生猪散养户。2017年,根据中央一号文件,财政部会同我部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环节源头整合改革,将包括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农业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整合,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地方,切实提高省级部门统筹使用资金的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您提出的整合病死畜禽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议,各地可在大专项任务清单范围内,结合实际,按照规定对中央和地方有关资金予以整合。

(二)关于推进资源化利用。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产物的资源化利用,打通种养业协调发展的通道,促进变废为宝。《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推荐使用的炭化、化制、硫酸分解等处理方法,产生的炭化产物、肉骨粉残渣、油脂、液态氨基酸等均有很好的资源再利用价值。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继续积极安排资金,督促指导地方结合实际,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我部将按照《国办意见》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支持力度,促进处理产物资源化利用。 

五、关于强化执法检查

近年来,我部连续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延伸绩效管理重点指标,多次组织对地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与公安部建立联动机制,联合督办查处江西高安病死猪流入市场等事件与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严厉打击屠宰加工病死猪(牛、羊)等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农业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2017年,全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共查处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及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案件1157起。江西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电话举报网络,纳入“12316”惠农短信服务平台内容,方便群众和媒体监督。江西、浙江、福建、湖南等省份有关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对近年发生的病死畜禽监管失职渎职相关责任人都依法进行了处理

下一步,我部将严格按照《国办意见》精神,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并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感谢您对兽医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8815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兽医局  010-5919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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