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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30303201100100
信息所属单位
兽医局
信息名称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文  号
农医发[2011]19号
生效日期
2011年08月23日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23日
内容概述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
索 引 号
07B130303201100100
信息名称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文  号
农医发[2011]19号
信息所属单位
兽医局
生效日期
2011年08月23日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23日
内容概述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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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上报了20115月经抽样确认的319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企业22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23批(附件2);合法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296批(附件3),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23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对跨省作案,需要我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对列入附件3的假兽药,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被抽样单位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依法查处。

四、列入附件3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标称企业进行兽药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加强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尽快将本期通报涉及的案件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115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标称北京地区的企业:邦林(北京)动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生(永恒)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利康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山西地区的企业:山西金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上海地区的企业:上海惠森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新丰兽药厂

标称浙江地区的企业:浙江金大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江西地区的企业:江西西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山东地区的企业:青岛农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百利兽药有限公司、青岛(中国)金凯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林动物药业公司、山东济宁泉林兽药厂、山东启发药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府兽药厂

标称河南地区的企业:郑州市金山兽药制药有限公司

标称广东地区的企业:广东康宝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广西地区的企业:广西金威兽药厂、广西南宁博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标称重庆地区的企业:重庆市桑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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