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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关于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0年4月20日,日本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4月7日,日本1家牛场发生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日本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4月7日(含)之后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4月7日前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经口蹄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偶蹄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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