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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11203200800592
信息所属单位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信息名称
农业机械化情况2008年第37期
文  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04日
内容概述
广西出台对农民贷款购机的信贷支持政策
索 引 号
07B111203200800592
信息名称
农业机械化情况2008年第37期
文  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04日
内容概述
广西出台对农民贷款购机的信贷支持政策

农业机械化情况2008年第37期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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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对农民贷款购机的信贷支持政策

 

为更好地落实中央扶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作用,2008年10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农机化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扶持农民购置农业机械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广西范围内开展扶持农民贷款购置农业机械工作。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贷业务合作

(一)信贷方式。农机购置信贷要与农机购置补贴结合起来,农民贷款购置农业机械在农民已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后开展。农业机械购置者凭农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的农机购置补贴协议向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机具价格的30%以内额度给予信贷支持。具体信贷协议由贷款发放机构与农机具购置者按信贷规定签订。允许购机者以其所购机具作为贷款抵押物。还贷按分期还款方式进行,总还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分季度或半年还款一次,逾期(季度或半年)可先对贷款户书面通知警告,对没有特殊情况仍不按规定还贷的,由农机管理部门协助贷款机构收回抵押机具(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可以特别约定),处置后收回尚欠贷款本息。

(二)信贷范围。主要是在购机补贴目录内的机具,特别是性能好、质量可靠,市场广阔,收益好的机具,除政府补贴外,购机者自筹资金不足部分根据情况给予发放贷款。目前较适宜给予信贷支持购置的机具主要有:水稻联合收割机、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和甘蔗联合收获机。前期,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先对以上机具进行探索性放贷,总结经验,完善各项机制后再扩大到其它机具。

(三)信贷优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条件下,给予贷款购置农业机械的农民一定的利率优惠政策(上浮幅度不宜超过20%),简化贷款流程、加快办理速度,为贷款购置农业机械的农民开辟“绿色通道”。

二、相关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强有力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发挥农机管理部门应有的作用,要协助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引导当地农业机械经销商在信用社开立账户,将营业收入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账户内进行结算;积极引导农机贷款农民将所得收入存放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与其贷款利率定价挂钩。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掌握需要,搞好计划。农机管理部门要协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更快掌握了解当地农业机械发展情况,筛选服务收益好,信贷风险低的机具类型作为信贷支持范围,帮助了解农民贷款意愿和农民补贴计划内的贷款需求,制订年度农业机械购置信贷计划,确保信贷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重视调查,规避风险。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放贷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申请贷款购机户的基本情况调查,科学评估申请人的信誉和经营能力,选择讲信誉,有能力的农业机械购置人作为贷款对象;同时可采取经销商担保方式,防范信贷风险。

(四)强化服务,提高农民还款力。对通过信贷购置的机械,农机监理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对通过信贷购置机械的购机户,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其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对其加强培训,提高其使用操作技能和机具维护保养水平,指导其开展作业服务,提高其经营服务水平,使其有较好的经营收益,确保其有能力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五)相互支持,规范管理。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抓住机遇,主动营销,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支持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

(六)加强沟通和信息反馈。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于沟通,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和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报告,以便及时协商解决。

(七)细化制定流程。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制定办理农业机械购置贷款的具体流程,请各市、县(市、区)农机化管理局(中心)协助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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