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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40315202100971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63号(农业水利类32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农办案[2021]28号
生效日期
2021年08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内容概述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63号(农业水利类321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 引 号
07B040315202100971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63号(农业水利类32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农办案[2021]28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生效日期
2021年08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内容概述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63号(农业水利类32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63号(农业水利类32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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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昌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激活农村宅基地流转,实现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2020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20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召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在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新一轮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在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探索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探索使用权流转制度、探索使用权抵押制度、探索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开展改革试点力争通过试点,取得一批实质性改革成果,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提供实践经验。目前,各试点地区均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党委领导下的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开展了摸底调查、宣传发动等工作,试点正稳步有序推进。同时,我部还与相关机构合作,结合实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积极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就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权利内容、相互关系等进行探索。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宅基地“三权分置”基础理论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有序开展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成果。

二、关于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工作,支持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018年中央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2021年,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按照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康养服务等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有序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同时,指导地方加强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探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实施的规范化管理办法,推动建立以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乡村振兴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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