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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40315202000651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67号(农业水利类137号)提案答复摘要
文  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5日
内容概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67号(农业水利类137号)提案答复摘要
索 引 号
07B040315202000651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67号(农业水利类137号)提案答复摘要
文  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5日
内容概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67号(农业水利类137号)提案答复摘要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867号(农业水利类137号)提案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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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

一是出台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2017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20194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明确了产业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等政策实施要点。20199,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

二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按照2019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研究起草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文件。20206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三是探索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整治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倒逼推进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对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允许在省域范围内流转。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盘活农村闲置房地资源,促进乡村振兴发展。一是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原33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再选择一批重点地区开展新一轮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进行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二是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有序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三是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抓紧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按照同地同权同责,同等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原则,明确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腾退的其他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和空闲土地资源,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后,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交易。

                                                            农业农村部    

                                                            20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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