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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40315201801555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信息名称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文  号
农办议〔2018〕326号
生效日期
2018年10月25日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25日
内容概述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索 引 号
07B040315201801555
信息名称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文  号
农办议〔2018〕326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生效日期
2018年10月25日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25日
内容概述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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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文件意见。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01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同时要求统筹推进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201610月,中央、国办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是《宪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坚持,不可动摇。要强化集体所有权的发包、调整、监督等权能,维护土地征收时的集体权益,强调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二是保护农户承包权。土地承包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中央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始终是坚定的、明确的。要根据形势发展赋予承包农户更充分的土地权能。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要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加稳定的经营预期,明确经营主体所享有的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和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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