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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40315201800753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607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8〕262号
生效日期
2018年09月14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14日
内容概述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答复
索 引 号
07B040315201800753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607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8〕262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生效日期
2018年09月14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14日
内容概述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60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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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入股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之一。相较于出租、转包等流转方式,土地股份合作具有流转期限更长、利益联结更紧密、流转关系更稳定的特点,有利于调动流入方加大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等投入积极性,对于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近年来,中央多个1号文件对土地入股做出规定,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2017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截至20176月底,全国以入股形式流转土地的达到0.24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9%。一些地方在农民自愿前提下通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兴办集体农场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实践中,除了入股外,还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等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截至20176月底,通过转包、出租流转的土地达到4.10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82.5%,通过互换流转的土地达到0.28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5%,通过转让流转的土地达到0.13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6%,通过其他形式流转的土地达到0.22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5%。在江苏苏南,广东南海等地,也有一些村组采取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到集体,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方式,在壮大集体经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方面取得了一些有益经验。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一刀切。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按照中央要求,及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指导地方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序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感谢你们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经管司 010-59193240   

                                            农业农村部

              2018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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