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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40303201800648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193号(农业水利类220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农办案〔2018〕73号
生效日期
2018年08月27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27日
内容概述
关于构建科学的农村承包地退出机制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07B040303201800648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193号(农业水利类220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农办案〔2018〕73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生效日期
2018年08月27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27日
内容概述
关于构建科学的农村承包地退出机制提案的答复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193号(农业水利类22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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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构建科学的承包地退出体系

为保障农户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构建科学的农村承包地退出机制是必要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规定,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规定,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央要求,2017年,我部选取上海、山东、宁夏、湖北、湖南、内蒙古等6个省(区、市)的7个县(市、区)开展农村承包地退出试点工作,探索形成了与老年农民退养相结合的上海松江模式、与生态移民安置相结合的宁夏平罗模式、与工商资本相结合的湖北黄陂模式等多种承包地有偿退出模式,丰富了实践经验,探索了有效路径。与此同时,委托相关科研院校围绕退出主体、操作程序、补偿机制、资金来源、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系统总结各地有效做法,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供各地学习借鉴。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地退出试点,逐步建立健全承包地退出体制机制,并根据中央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

二、关于设立城乡统筹发展基金、政府退地补偿周转金以及探索建立国家土地赎买收储农地基金

您提出的“建立完善市场化补偿制度,强化激励,设立城乡统筹发展基金”“设立政府退地补偿周转金,构建对退地农民前期的货币优惠政策”“借助农村产权交易所,探索建立国家土地赎买收储农地基金政策”等建议,对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具有积极意义。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规定,“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因此,财政部认为不宜以向社会征收的方式设立基金(即政府性基金);如以财政支出或其他方式设立基金,有关地方可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统筹研究。

三、关于修改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退出的政策措施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2018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审议修正案草案。据了解,修正案草案中拟对农村承包地退出问题作出规定。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司法部将密切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相关问题的研究修改工作。

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明确自20177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同时,农村承包地退出不征收契税、土地增值税。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环节基本没有税收负担。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策导向,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做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统筹研究工作。

四、关于制订科学退出补偿标准、培育承包地退出中介机构

从承包地退出试点情况看,一个完整的退出流程基本包含六个步骤,即农户申请、审核批准、价值评估、协议签订、兑付补偿、注销登记;主要涉及四个主体,即退地农民、村集体、土地承接方以及政府。目前试点地区对退地农户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在确定货币补偿标准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当地的土地流转价格和承包期限;二是当地的征地标准。除此之外,各地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往往还会综合考虑承包地的地力、位置、大小等因素。除了货币补偿以外,有些地方还给予退地农民非货币补偿,主要是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险、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超过2万个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承包地退出可以依托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开展退出对象评定、信息收集发布、土地价值评估等服务。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在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培育退出交易市场,建立完善承包地退出程序,规范运行机制,切实保护退地农民的权益。

五、关于完善服务保障体系、解决农民退地的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包括退地农民在内的广大城乡居民都可参加。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还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相应的补贴。2017年,中央财政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1147亿元。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参保群众多缴费、长缴费,将政府保障与个人保障有机结合,共同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12年的240元提高到2017年的450元,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2017年,中央财政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2520亿元。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加强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管理,使广大城乡居民得到更好的基本医疗保障。

(三)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近年来城乡低保补助标准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差距明显缩小,2012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幅别达到11%16.5%。截至2017年底,全国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59元,比上年底提高47元。2017年,中央财政下达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109亿元。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相关部门继续指导和督促地方科学、合理调整低保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大承包地退出指导力度,不断完善承包地退出机制和保障体系。

感谢您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农业农村部

      2018827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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