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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40315201700857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3号(农田水利类003号)提案答复
文  号
农办案﹝2017﹞155号
生效日期
2017年09月09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作出答复。
索 引 号
07B040315201700857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3号(农田水利类003号)提案答复
文  号
农办案﹝2017﹞155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生效日期
2017年09月09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作出答复。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33号(农田水利类003号)提案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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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了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内涵及相互关系,并对土地经营权的内涵、流转形式和平等保护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从权属性质上看,土地流入方依据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其权能内容丰富且存在多种可能,如租期、价格、给付租金的具体时间及方式、地上设施的使用条件等。因此,现阶段不宜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为物权,但应当对其关键权能内容如合理经营农地而不被违约收回、经承包权人同意抵押融资等,予以物权化保护,以稳定流入方经营预期,促进其放心投入发展现代农业。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地位和权能。

二、关于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范围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改革任务。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农业部批复在黑龙江桦南县、江苏武进区、浙江桐庐县、山东青州市、重庆涪陵区、四川崇州市、贵州省盘州市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目前,各地在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载体形式、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和引导入股政策配套措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三、关于确保土地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

中央高度重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并进一步强调了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等有关规定。同时,强化对土地经营权人利益的保障,稳定其经营预期,促进现代农业发展。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功能更好实现。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承包关系稳定和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关于通过公司章程特别条款平衡各方权益

目前,各地在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中,有的在股东协商一致基础上,通过章程相关条款约定各方权益。一般情况下,鉴于农民股东和非农民股东在出资能力、作用和需求等方面的客观差异,主要采取由农民股东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以换取非农民股东垫付保底收益的方式。同时,农民股东对公司的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土地利用等农民切身利益的决策上仍有监督、否决的权利。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的指导,对入股的好做法、好经验等进行总结推广,探索通过公司章程特别条款平衡各方权益的具体办法。

五、关于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和经营权评估工作

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农业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我国农村土地主要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确权到户是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本遵循。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提出,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截至20176月底,全国2705个县、3.3万个乡镇、53.4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完成确权面积10.5亿亩,占二轮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76%从试点取得的成效看,各地反映,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摸清了承包地底数,基本解决了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了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另一方面,通过采用先进测绘技术,将承包地的位置、大小、坐标等信息详细记录在案,并附有清晰的地块示意图,让农户吃上了定心丸,也为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夯实了基础。

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按照中央要求,2016年农业部下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倡导流转双方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鼓励流转交易市场经授权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各地大力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目前全国已有1302个县(市)、18210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其中许多已经开展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等服务活动。对于配套的地上农业设施所有权确权和抵押登记,目前也有一些地方进行探索。例如,武汉市2012年开始探索农业设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及抵押,成都市2015年印发《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按照中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分类指导,强化工作督导,加快数据汇交,推动确权成果应用;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网络,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并积极研究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为新型经营主体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有力支持。

感谢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799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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