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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40315201700849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信息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807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7﹞317号
生效日期
2017年09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内容概述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作出答复。
索 引 号
07B040315201700849
信息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807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7﹞317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生效日期
2017年09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内容概述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作出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80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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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农地流转资格审查制度

中央高度重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工作。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明确提出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的要求,强化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文件。四川省部分地区探索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河北省将50亩以上规模经营涉及的土地流转合同录入省级流转信息平台定期监测,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对于实行认定农业者制度,目前,在一些流转程度较高、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较快的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如上海松江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户籍、年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等资格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确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程序择优选择,实现了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但就全国来说,由于城镇化水平、非农就业机会等条件差异较大,统一实行认定农业者制度不具备条件。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继续推动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探索提升农地经营者能力的有效途径。

二、关于完善家庭农场登记制度

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6]6号),要求各地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名录制度。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明确了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建立了全国农业部门家庭农场名录库。从各地实践看,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如劳动力构成、经营规模等),履行认定程序(如主体申请、县市审核、年度核查等),以及建立名录发布制度。截至目前,全国纳入农业部门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达到44.5万户,平均经营规模170亩左右。据工商总局初步汇总,截至2016年底,在各类注册的市场主体中,名称中包含“家庭农场”字样的主体数量达到46万个,比2013年的10.6万户增长了4倍多。这些注册的家庭农场主要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主体形式存在。就目前发展状况看,以上主体类别可以涵盖家庭农场经营范围,满足家庭农场注册登记需要。对于是否有必要将家庭农场单列为一个工商登记类别并制定专门的登记办法,农业部将继续开展研究并会同工商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关于加大对家庭农场扶持力度

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等并给予支持。中央财政通过水利发展资金等渠道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到省,由各省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可纳入支持范围。2011-2016年,中央财政通过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共安排1130亿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统筹安排,用于本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农村土地整治建设,资金分配对承担任务量大的省份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了倾斜。此外,中央财政自2008年起支持部分后备耕地资源丰富的省份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截至目前共支持了12个省的14个重大工程,累计安排中央补助资金287亿元。2017,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重点强农惠农政策中明确提出支持家庭农场能力建设,以示范家庭农场为扶持对象,支持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提高农产品加工、标准化生产、市场营销等能力。按照中央要求,各地也积极健全扶持家庭农场的政策体系。目前,全国已有30省(区、市)出台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各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财政资金已经超13.8亿元。家庭农场发展起步较早的上海、浙江、吉林等地,通过在社会保障、吸引人才、综合保险、抵押贷款等方面的创新,进一步优化家庭农场发展壮大的外部环境。

四、关于完善家庭农场信贷保险制度

2016年以来,人民银行继续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提升金融机构支持“三农”能力。同时,完善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引导信贷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人民银行每年印发关于做好信贷政策工作的文件,不断改进和完善信贷政策指导,推动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互联网+电商”、“电商+信贷”、家庭农场联保贷款等多种模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林权抵押、订单融资等多种信贷业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同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多途径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难问题。保监会指导保险公司不断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平与能力。20162月,保监会与农业部联合召开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座谈会,明确提出农业保险应以服务农业现代化为重点。会后,保监会引导行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特点,开发新产品、打造新模式。截至2016年底,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险业务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保费规模约103亿元,提供近6445亿元的风险保障,已开发64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保险产品,包括玉米、水稻、小麦、奶牛、生猪等传统品种以及鸡、露地蔬菜、水产养殖等地方特色品种,保险责任除了覆盖传统产品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常见疾(疫)病责任外,还包含价格波动风险、雇主、公众及食品安全责任等。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保监会将进一步探索以保障农民收入为导向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新型主体的特点,开发更多适用于新型主体的保险产品,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

五、关于构建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路径,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走服务规模经营之路,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小农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重要途径。《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目前在实践中,农业生产托管是农业服务业直接服务农户的主要形式。据初步调查,截至2016底,全国超过四分之三的省份开展了农业生产托管,其中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等省份的托管面积均超过1000万亩。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和要求,加快培育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机制和手段,鼓励开展多层次的示范创建,培育一批托管服务骨干力量。推动各地建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规程指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服务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提升服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家庭农场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感谢您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010-59193116

 

                           农业部

20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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