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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80315201900842
信息所属单位
国际合作司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12号(农业水利类012号)提案答复摘要
文  号
农办案〔2019〕172号
生效日期
2019年09月17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7日
内容概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12号(农业水利类012号)提案答复摘要
索 引 号
07B080315201900842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12号(农业水利类012号)提案答复摘要
文  号
农办案〔2019〕172号
信息所属单位
国际合作司
生效日期
2019年09月17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17日
内容概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12号(农业水利类012号)提案答复摘要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12号(农业水利类012号)提案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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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中央:

  关于加快发展面向东盟国家跨境农业产业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推进跨境区域一体化市场体系建设

  国家高度重视与东盟国家的农业投资合作与农产品贸易合作。为促进农业对外合作,国家建立了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由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务院部门和金融机构共22个单位参加,统筹指导农业对外合作,研究探索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近年来,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积极推动与东盟国家的农业投资合作,支持老挝—中国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对中资企业在东南亚开展农业加工、物流、仓储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通过“10+10”银企精准对接机制、农业对外合作信息服务平台、“扬帆出海”培训工程、猎英行动计划等为企业赴东南亚开展农业投资合作提供金融、信息、人才等服务。同时,以农药为突破口,推动与东南亚国家的农兽药、农机、优质农产品加工等资料互认与标准协同,发起建立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合作意向声明得到了越南、菲律宾等9国响应,列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清单。据统计,截至20194月,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到东盟国家开展农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有141家,中方投资总额约25亿美元。农业投资与贸易合作已经成为我国与东盟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领域和抓手。

  国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跨境农业贸易自由化水平提升。一是与泰国、柬埔寨、越南、老挝、缅甸等东盟国家签署了农产品贸易合作谅解备忘录,积极开展农产品贸易活动,取得了良好进展。据统计,2018年,我国自东盟国家进口农产品183.6亿美元,同比增长13.7%,主要进口商品为植物油、水果、粮食和蔬菜;我国对东盟国家出口农产品170.5亿美元,同比增长7.7%,主要出口商品为水果、食用菌和蔬菜。二是与东盟国家在便利通关、检验检疫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加强合作,有力促进了区域农业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海关总署与老挝、越南、柬埔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有关部门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签署了9份合作文件,涉及农产品食品准入、海关行政互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和缉私执法等多个领域。此外,海关总署还与新加坡海关持续推进“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合作,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等东盟国家有序推进农产品准入合作,与马来西亚海关有望尽快达成“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三是协调推动东盟国家取消农产品贸易非关税壁垒。商务部在世界贸易组织农业例会和双边工作中向东盟有关国家提出关注,敦促其取消农产品贸易非关税壁垒。

  下一步,国家将继续大力支持对东盟国家的农业投资合作。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完善与柬埔寨等重点区域以及天然橡胶、棕榈油等重点行业投资合作规划,通过农业技术示范中心、示范农场和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涉外培训班组织、农业标准互认协同等工作,促进我国农业技术、作物品种、优势产能等与东盟国家比较优势有机融合。海关总署将与东盟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巩固和深化在便利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关于进一步强化跨境农业产业发展协同机制

  国家重视在各级层面与东盟国家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协同机制协调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与东盟十国建立多双边农业合作协调机制。20139月,我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各成员国关于食品与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并于201810月续签该备忘录。在备忘录的指引下,农业农村部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等东盟国家建立了农业联委会、农业联合工作组等双边合作协调机制,通过这些合作协调机制,利用中国—东盟农业合作论坛等对话平台,发挥东盟与中日韩农林部长会议、澜沧江—湄公河(以下简称澜湄)合作农业联合工作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农业工作组等相关次区域合作协调机制作用,积极与东盟国家加强政策沟通与协调,推进农渔业领域的交流合作。同时,农业农村部也积极支持和鼓励省级及以下政府和农业机构参与建立与东盟国家的多双边农业合作协调机制。2019年,支持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在澜湄合作框架下成立澜湄农业合作科技交流协作组。二是与东盟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多层级的定期磋商机制,完善跨境农业产业发展中利益磋商、互联互通等相关问题协调机制。20185月,第16次中国—东盟海关署长磋商会就打造“一带一路”海关协调联络机制、推动“单一窗口”合作、在重要港口海关间建立关际合作机制等议题,我与东盟各国交换意见并达成积极共识;10月,第6届中国—东盟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SPS)合作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东盟SPS合作备忘录行动计划(20192020)》等重要文件,为未来一段时期中国—东盟检验检疫合作规划了目标任务。三是与东盟国家加强跨境动物疫病与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控合作,以及市场信息交流合作。农业农村部在每年召开的东盟与中日韩农林部长会议、澜湄合作农业联合工作组会议中,积极与东盟国家交流跨境动物疫病与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控合作进展情况,并于2018年和2019年组织召开了农业信息管理研修班、水生动物健康管理和检验检疫研修班、热带作物病虫害综合治理培训班等。农业农村部还将于20199月在广西南宁召开第9届东盟与中日韩粮食安全合作战略圆桌会,以“加强作物病虫害联防联控,保障区域粮食安全”为主题,与东盟国家和日本、韩国交流在病虫害防治领域的工作经验。海关总署于20194月在广西南宁组织召开了中国—东盟有害生物跨境传播监测与防控技术培训及政策研讨会,与东盟成员国和东盟秘书处的15位外方代表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学习交流,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跨境传播搭建了技术交流共享共治平台。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发挥各农业合作协调机制作用,积极与东盟国家开展磋商,促进解决跨境农业产业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继续支持双方商协会在互利互惠的原则基础上,通过举办国际会议、展会平台、直接采购、业界磋商等形式加强与东盟国家农产品行业和企业的交流合作,推进双方农产品的市场开拓和推介。鼓励和支持云南、广西壮族自治区两级政府与相关国家同级政府建立健全跨境农业产业合作机制,协调解决跨境农业产业合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的支持和落地力度

  国家支持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与东盟国家探索建立农业科技合作交流机制。20189月,由广西农业科学院牵头,中国和东盟国家相关农业科研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东盟农业科技创新联盟。20199月,第4届中国—东盟农业合作论坛将在广西南宁召开,农业农村部将向东盟国家农业部门提出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合作的倡议,丰富中国—东盟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合作理念,推动建立中国—东盟农业科技创新合作机制。

  下一步,一是积极探索一带一路农业合作基金、境外资产担保抵押、农业对外合作贷款贴息等支持企业融资的政策,提高综合服务水平,落实支持企业赴外农业投资合作的措施。二是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到东盟国家开展跨境农业产业合作,鼓励有实力、有条件、有意愿的龙头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市场规模等因素,探索建设跨境或境外农业产业合作园区,推动农业对外投资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三是着力推动柬埔寨、老挝等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提质增效,明确东道国政府的责任义务,按照重点区域+重点国别+合作园区+龙头企业的模式,将示范区打造为高质量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平台。

  感谢对农业国际合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98月30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国际合作司 0105919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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