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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30710201400250
信息所属单位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文  号
农办政函【2014】34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18日
内容概述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索 引 号
07B030710201400250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文  号
农办政函【2014】34号
信息所属单位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18日
内容概述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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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违法所得”予以释义的紧急请示》(粤牧〔20142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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