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030710201400250
- 信息所属单位
-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 文 号
- 农办政函【2014】34号
- 生效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4年04月18日
- 内容概述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 索 引 号
- 07B030710201400250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 文 号
- 农办政函【2014】34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 生效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4年04月18日
- 内容概述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8日
字体:[大 中 小]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违法所得”予以释义的紧急请示》(粤牧〔2014〕2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