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索 引 号
07B070515201901038
信息所属单位
计划财务司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62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9〕485号
生效日期
2019年09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24日
内容概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62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07B070515201901038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62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9〕485号
信息所属单位
计划财务司
生效日期
2019年09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24日
内容概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62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6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4日

字体:[大 中 小]

廖仁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粮食生产的奖补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

  中央高度重视耕地资源保护,中央财政通过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开展耕地质量提升、黑土地保护利用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鼓励农民保护耕地、提升耕地质量。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保护利用耕地的积极性,2016年,中央财政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专门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助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20172019年,中央财政每年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204.85亿元。

  二、关于提高种粮补贴标准

  农业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不断完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兼顾粮食生产稳定与农民持续增收,聚焦种粮农民尤其是种粮大户,进一步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一是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为调控粮食市场价格,稳定粮食生产,从2004年开始国家在粮食主产区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保证种粮农民收益。二是出台生产者补贴。近年来,国家有序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并不断完善对农民的补贴政策,在东北四省(区)建立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在湖南等稻谷主产省建立了稻谷补贴制度,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由省级制定具体补贴方案,保障优势产区种植收益基本稳定。三是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为强化农业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补贴真正落到实处,我部会同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等资金管理办法;今年还会同财政部、民政部等7部门在全国专门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确保补贴精准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三、关于强化对粮食大县的资金补助

  粮食主产区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为促进粮食稳产增产,缓解主产区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对粮食生产达到一定规模的产粮大县进行奖励。奖励政策设立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分配方式,加大奖励力度,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和“优质粮食工程”等内容的综合奖励政策体系。奖励资金规模由初期的55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450亿元,累计安排4017亿元。其中,黑龙江省累计获得奖励资金629.07亿元,占全国奖励资金的比重为15.7%,居全国首位。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奖励资金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对缓解粮食主产区财政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切实提高农业补贴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不断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投入,保障产粮大县重农抓粮得实惠、有发展。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01059191313

  农业农村部       

  2019919日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