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070515201901036
- 信息所属单位
- 计划财务司
- 信息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10号建议的答复
- 文 号
- 农办议〔2019〕453号
- 生效日期
- 2019年08月19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09月24日
- 内容概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10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 07B070515201901036
- 信息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10号建议的答复
- 文 号
- 农办议〔2019〕453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计划财务司
- 生效日期
- 2019年08月19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09月24日
- 内容概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10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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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温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东北地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稳定性
从2014年开始,国家开始深化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从2017年起全面实施玉米和大豆“市场化收购+生产者补贴”的新机制,明显改善了产需关系,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积极,市场购销活跃,库存水平趋于合理,实现了生产稳定、产业内在竞争力提升和农民收入基本保障等多赢政策目标。2019年,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相关部署,中央财政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同时要求地方根据本省(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办法,合理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保障玉米和大豆生产稳定发展。
二、关于合理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后,我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对玉米和大豆市场供需、价格走势、农民种植基本收益、种植意向等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测算水平。由于各地自然资源禀赋、生产成本等情况各异,具体补贴方式、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鼓励地方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
三、关于确定长期稳定的优质粳稻补贴政策
为缓解稻谷供求结构性矛盾,特别是普通品种过剩、优质品种供给不足等问题,2018年,中央财政在稻谷主产省份建立稻谷补贴制度。补贴资金由地方省级政府统筹安排,并明确资金使用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切实保持优势产区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稻谷补贴资金可由地方统筹用于发展优质粳稻产业。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农业补贴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东北地区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010—59191313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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