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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70315201801446
信息所属单位
计划财务司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61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8]182号
生效日期
2018年10月16日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6日
内容概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19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07B070315201801446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61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8]182号
信息所属单位
计划财务司
生效日期
2018年10月16日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6日
内容概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19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6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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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贵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出部分宜林地发展现代农业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林业和草原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多规合一的要求,再行退出林地173万亩用于发展现代农业  

  为支持榆林市退耕还林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2015年,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曾提出耕地与林地双退双补置换方案,并征求了林业部门意见。考虑到西北地区降雨量少、土地沙化荒漠化严重,生态极为脆弱,一些沙地、沙丘地表结皮、稳定沙面都经历了漫长的封禁保护和自然修复过程,一旦破坏,治理困难,应防止一边退耕还林治理沙化土地,一边开垦潜在沙化土地形成新的沙化土地,原国家林业局明确提出:不得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无立木林地、苗圃地、未成林地等土地从林地范围调出;允许将部分区域宜林地调整为耕地后备资源,但要充分研究陕西省水资源和降雨量分布,结合森林植被分布情况,划定允许宜林地调出和禁止宜林地调出的区域范围。榆林市退出部分宜林地发展现代农业,应当结合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确保当地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对水土资源、生态容量等进行充分论证,努力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统一。  

  二、关于将宜林地变为粮食和蔬菜生产基地  

  加强粮食、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高供给保障能力,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加快认定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有序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和土壤肥力保护提升,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打造一批农副食品生产基地,有力保障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关于对宜林地改造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给予相应补助问题,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喷灌、滴灌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至省级,陕西省有关部门在优先保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任务、试点项目和工作清单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相关水利规划统筹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喷灌、滴灌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三、关于推进农村城镇化  

  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对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特别是要求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的支持,加快推进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支持榆林市在适宜地区加大城镇化开发建设力度,建设总量适宜、布局合理的小城镇,并在相关政策和项目资金上予以支持,着力促进提升城镇化发展水平。  

  四、关于推进农村工业化  

  在农村地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是实现农村经济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对于推动各类农业园区建设作出专门部署,要求以园区为依托,创建集标准化原料基地、集约化加工、便利化服务网络于一体的产业集群和融合发展先导区,加快建设农产品加工特色小镇,实现产城融合发展。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在支持农产品加工、小微企业发展和农村金融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都将适用于农村工业园建设。在用地政策方面,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要求,明确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地价不低于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在农产品加工方面,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允许下游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一定扣除率“虚拟”计算抵扣进项税;从201851日起,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加计扣除50%并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在小微企业方面,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从2018112020123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推进农产品初加工与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提升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农业农村部发展计划司  01059192553  

                       农业农村部  

                       2018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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