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070315201801054
- 信息所属单位
- 计划财务司
- 信息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24号建议的答复
- 文 号
- 农办议〔2018〕382号
- 生效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8年09月30日
- 内容概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24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 07B070315201801054
- 信息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24号建议的答复
- 文 号
- 农办议〔2018〕382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计划财务司
- 生效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8年09月30日
- 内容概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24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2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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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林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国推行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保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建立完善养殖业保险与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有利于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养殖户落实畜牧兽医管理规范,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这是破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难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的有效措施。2014年8月,保监会、农业部联合召开“保险服务畜牧业发展经验交流会”,部署开展保险与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试点,在实践中探索出浙江“龙游模式”和河南“济源模式”等典型经验,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应用。2015年2月,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全面启动农业保险产品清理修订,目前新的养殖险条款已明确将病死畜禽按政府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获得保险赔款的前提。2017年12月,我部与人保财险、邮储银行等5家机构签订了《银行保险金融服务支持兽医卫生监管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加强针对兽医卫生监管服务对象的保险服务,特别是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申请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完善养殖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基层兽医机构条件能力建设,深化畜牧防疫部门与保险机构合作,发挥在养殖保险组织承保、查勘定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推广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机制,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社会食品安全。同时,我部将积极协调财政部等部门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养殖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010—59192519
农业农村部
201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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