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部门预算管理和有关财经法规,以现行预算水平和实际开支情况为基础,兼顾业务发展需要,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业务消耗,力求科学合理,方便应用。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中安排的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
第二章 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第五条 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单位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年度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监测地点、时间、品种和数量,以及对抽样环节、比例和方式等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NY/T 789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GB/T8302执行。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1;茶叶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2。
第七条 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3。
第八条 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0891—2004)规定执行。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4。
第三章 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第九条 对蔬菜、水果、食用菌和茶叶等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预算定额标准为:每个样品1200元。
第十条 对牛肉、羊肉、猪肝、猪肉、禽肉和禽蛋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预算定额标准为:每个样品1600元。
第十一条 对大宗淡水、海水养殖鱼类等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预算定额标准为:每个样品2800元。
第十二条 以上预算定额标准为预算编制、评审、支出安排的上限标准。承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的单位在已核定安排的相应项目支出规模内和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的支出项目包括差旅费、样品费、抽样费、租赁费、仪器设备维修(护)费、水电费、废液处理费、专用材料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劳务费等,开支范围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其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及监督管理等,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农业部财务司会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蔬菜、食用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2.茶叶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3.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4.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