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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230410201500014
信息所属单位
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相关水域渔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长渔【2015】1号
生效日期
2015年01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9日
内容概述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全国渔业渔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工作要求,就做好2015年黄河流域以南相关流域、重要水域和边境水域(以下简称“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进行通知安排。
索 引 号
07B230410201500014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相关水域渔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长渔【2015】1号
信息所属单位
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5年01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19日
内容概述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全国渔业渔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工作要求,就做好2015年黄河流域以南相关流域、重要水域和边境水域(以下简称“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进行通知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相关水域渔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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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全国渔业渔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内陆水域渔政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障水域生态安全,现就做好2015年黄河流域以南相关流域、重要水域和边境水域(以下简称“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相关水域渔政执法工作由我部统一领导,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江办”)组织实施,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二、工作安排

  2015年相关水域渔政执法工作重点包括长江、珠江(以下简称“两江”)禁渔期管理、非法捕捞清理整治、其他涉渔违法行为清理整治和长江专项捕捞管理等四个方面。

  (一)两江禁渔期管理

  1.主要任务

  2015年两江流域要继续贯彻落实禁渔期制度,加强禁渔期管理,落实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开展陆上、水上禁渔巡回检查,相邻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联合执法;对禁渔期内的重点水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水域开展驻守检查;查处禁渔期内除专项许可捕捞之外的其他所有捕捞行为。

  2.任务时间

  长江流域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禁渔时间为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禁渔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珠江流域禁渔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

  3.任务范围

  长江禁渔期的管理范围为: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的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河南、陕西、甘肃省涉及长江支流的水域可参照实施。

  珠江禁渔期的管理范围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珠江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其中,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西江下游,珠三角水域;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

  有关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延长禁渔时间,将其他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非法捕捞清理整治

  1.主要任务

  加大清理整治“绝户网”、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打击电炸毒鱼工作力度,巩固前期执法成果,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其中在清理整治“绝户网”方面,长江流域按照《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重点查处使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深水网等违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珠江流域重点查处使用迷魂阵、地笼网、抬网等违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淮河流域、钱塘江流域、闽江流域、相关边界水域及其他水域按照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违规渔具进行查处。

  2.任务时间

  全年。禁渔期内查获的上述非法捕捞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3.任务范围

  黄河以南相关流域、重要水域和边境水域。

  (三)其他涉渔违法行为清理整治

  1.主要任务

  查处非法涉渔施工、采砂、取水和排水(污)等行为;查处非法捕捉、经营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2.任务时间

  全年。

  3.任务范围

  黄河以南相关流域、重要水域和边境水域,以及流域内的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点是各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育肥场及洄游通道,以及各种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四)长江专项捕捞管理

  1.主要任务

  长江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俗称“河蟹”)专项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与2014年维持不变。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发证资格审查,结合禁渔期管理开展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检查,重点查处无证捕捞、跨界捕捞、提前和逾期捕捞行为,查处使用深水张网、插网和多层刺网等禁用渔具捕捞刀鲚、凤鲚的作业行为,检查刀鲚流刺网网目尺寸;结合非法捕捞清理整治开展中华绒螯蟹专项捕捞检查,重点查处无证捕捞、跨界捕捞、提前和逾期捕捞行为。

  2.任务时间

  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时间为2月1日至6月30日。

  中华绒螯蟹(俗称“河蟹”)专项捕捞时间为9月16日至12月31日。

  3.任务范围

  安徽、江苏、上海等省(市)长江江段水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渔政管理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工作部署,确保实施到位。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渔民群体、关注渔政执法的良好氛围,形成共同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有利局面。要进一步明确渔政执法的行政职能属性,积极与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推动基层渔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纳入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财政预算对执法经费给予足额保障。坚持“重心下移”的执法管理和队伍建设思路,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装备建设,提高一线执法能力。

  (二)创新执法模式,提高管理水平

  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在坚持加强完善传统执法方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执法模式和手段,增强管理效果。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和联动查处机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渔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提高追究刑责率,增强执法威慑力。积极引导专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逐步提高渔民组织化程度,吸收渔民群众参与渔业管理,探索“渔政执法+群防群治”的新型管理模式,弥补渔政执法力量的时空局限性。设立并公布涉渔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执法有效性。借鉴交通、治安等领域管理经验,试点在重要渔业水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推动对重要渔业水域实行全天候、无缝隙监管。借鉴交警、森林防火等领域管理经验,试点引入移动执法信息化系统和遥控巡查取证装置,提高执法效率。

  (三)转变执法观念,依法全面履责

  各级渔政机构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类涉渔违法行为的监管整治,加大对各类涉渔违法主体的查处力度,全面履行渔政执法管理职责。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渔政执法和资源管护效果。

  (四)加强行风建设,打造过硬队伍

  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渔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把“中国渔政”打造成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深入开展文明执法窗口创建活动,以创建为抓手促进渔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各级渔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有关作风建设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

  (五)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总结提高

  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掌握工作动态,不断总结提高管理水平。两江禁渔期管理和专项捕捞管理情况要在任务结束后及时形成总结材料报送我部长江办;其他执法管理情况在年底前形成总结材料报送我部长江办。

  我部将在两江禁渔期管理和长江专项捕捞管理期间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在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组织开展非法捕捞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不定期对其他涉渔违法行为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专项执法行动和检查期间,我部将组织开展巡航检查、交叉检查和联合检查,并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对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督导。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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