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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637号(农业水利类174号)提案答复的摘要

发布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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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适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新形势,2017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对“三权分置”做了相应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确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保证,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此后中央出台的多个文件都对农村承包地确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中央1号文件又对承包地确权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要求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全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围绕确定试点地区、强化工作保障等重大问题作出部署,先后多次召开全国推进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确权工作标准和规范,稳步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关于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按照中央要求,2016年我部下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倡导流转双方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以及流转交易市场经授权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为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2016年,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就土地经营权抵押程序、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监管

中央高度重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工作,多次强调要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的要求,强化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五、严格流转土地用途管制

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明确,各地要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近几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及时查处了多起耕地“非农化”案件,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关于构建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的风险防范机制

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降低贷款风险和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初步形成山东等地建立专业收储公司、安徽等地发放贷款前安排好抵押物接手方、湖南等地多方合作共同处置、黑龙江和江苏第三方托底回购、浙江和福建直接司法处置等风险处置模式。同时,推动试点地区通过加强担保、保险等增信手段配合,或探索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合作模式,有效分担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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