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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80号(农业水利类355号)提案答复的摘要

发布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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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家要出台或者修改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流转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据此,土地流入方并不是局限在集体之内的。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同时,也提出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按照中央要求,我部着力推动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地方完善配套制度。2015年会同中央农办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2016年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

二、关于进一步放开土地流转政策的期间年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重申了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等有关规定。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功能更好实现。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三、关于聚集人才要素,加快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在农村的转化利用、普及推广

(一)关于大专院校专家、教授等帮扶对口入户。为大力推进高校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服务,探索建立以高校为依托、农科教相结合的综合服务模式,切实提高高校服务区域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教育部联合科技部于2012年启动了高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分两批共批准39所高校建立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五年多来,高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以区域创新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高校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和创新第一动力结合点优势,积极探索高校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模式与新机制,建立了以大学为依托、农科教相结合的综合服务模式,成为我国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作出了重要贡献。2015年,我部和财政部实施科研院校开展重大农技推广服务试点,探索建立了“科研实验基地+区域示范基地+基层推广服务体系+农户”的链条式农技推广服务模式,推动农业科研院校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需要,投身“三农”工作主战场开展推广服务。

(二)关于加快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012年开始,我部会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2012201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34亿元。20152016年,中央财政又安排资金22亿元,支持江苏、湖南、贵州等15个省(区、市)开展财政奖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也取得积极成效。2017年共安排中央财政资金30亿元,重点补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和整县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直接带动16.1万名农民就业增收。2018年,我部印发《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升级行动的通知》《关于大力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的通知》,推动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引进和培育更多的创业创新主体,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乡村优势特色产业,进一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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