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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58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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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桃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渔业科研,制订更加合理有效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规

    为保障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我部将海洋生物资源研究纳入了《“十三五”渔业科技发展规划》,明确了科技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任务。从“十一五”开始,我部先后启动实施了公益性行业专项“黄渤海生物资源调查与养护技术研究”、“东海渔业资源评价和增殖养护技术研究与示范”和“南海渔业资源增殖养护及渔场判别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项目。近年来,在部门预算中又安排了近海渔业资源和近岸产卵场调查项目,开展海洋生物资源调查和养护技术研究与推广示范。同时,我部“海洋渔业与可持续发展重点实验室”和“远洋与极地渔业创新重点实验室”学科群等研究平台,持续开展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增殖养护研究。

    你们建议中反映的海洋渔业资源衰退严重、电毒炸鱼现象猖獗、最小网目尺寸等渔具渔法未能得到有效实施等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程度是因为法制建设滞后,对这些问题没有针对性处罚措施,或者有法律规定但操作性不强,或者处罚额度少,违法成本低。为保障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部自2014年启动并持续推进《渔业法》修订工作,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论证会、座谈会、课题研究等大量工作,形成了修订草案并已征求各地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下一步,我部将按照立法计划,加快推进《渔业法》修订工作,争取尽快形成送审稿上报立法机关。

   二、关于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控制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之一。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我部对其不断进行调整完善,以适应不同时期渔业资源保护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2017年、2018年我部连续两年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目前的伏季休渔制度是在综合考虑渔业资源保护需要、渔政执法能力和渔民承受能力三方面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你们提出的按渔船作业类型分时段进行休渔,适用于渔汛集中、鱼种较少、渔船作业方式相对单一、渔船数量少且管理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我国海岸线长,海域从北到南鱼种繁多,渔汛不固定,渔船作业方式复杂,海洋捕捞渔船数量众多,渔政执法能力相对不足,现阶段在我国实施按渔船作业类型分时段进行休渔存在较大难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要求,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明确积极探索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管理新模式,选择部分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开展限额捕捞试点。目前,浙江省台州市和山东省东营市已组织开展了梭子蟹和海蜇限额捕捞试点工作。下一步,我部将加大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力度,加强对伏季休渔制度执行情况跟踪调研,根据渔业资源状况、渔政管理和渔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总结休渔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不断对伏季休渔制度进行完善。

    三、关于严格围填海,制订完善沿海重工业和化工业准入制度

    自然资源部表示,为进一步强化围填海管理,今后除国家重大战略外,将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的审批。同时,生态环境部表示,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地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区域实施围填海。对于审批通过的各类新增围填海项目,要求严格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第三方评审制度,严格专家评审把关;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于未经许可的围填海项目,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

    生态环境部表示,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作用,加快明确“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硬约束,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制定完善沿海重工业环境保护政策,提高近海近岸项目环境准入门槛,特别是对造纸、焦化、制革等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大幅消减入海污染物排放量。对未完成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地区,将进一步收严涉海项目环境准入要求,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同时,将结合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和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整改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严肃实施问责。同时,生态环境部将以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赋予的指导“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职责为契机,加强与中国海警局的沟通,严厉打击向海倾倒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四、关于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

    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从2015年起,财政部和农业部对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政策支持的重点之一就是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公布了《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实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各省渔业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同时,油补政策实施实行省长负责制,强化省级统筹,明确地方政府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兜底责任。各省还利用国内渔业油补“退坡”调剂出的资金在中央补贴5000/千瓦的基础上,给予500-3000/千瓦不等的配套补贴,并对减船上岸渔民给予就业扶持和培训教育,解决渔民转产上岸的后顾之忧。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对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给予支持,并引导各地利用油补政策调整“退坡”调剂资金用于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和渔业生态保护等工作。下一步,我部将督促各省尽快将减船和更新改造补助资金拨付给渔民,并研究完善扶持政策,不断拓宽渔民转产转业和再就业渠道,鼓励引导减船转产渔民参加养老保险,解决后顾之忧。

    五、关于加大人工鱼礁建设投入和建立管理机制

2015年,我部抓住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改革的契机,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明确未来5年每年在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中安排至少5亿元用于海洋牧场建设。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监管,2017部印发了《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同时,为规范和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我部正在组织制定《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方案》。评价指标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情况多个方面,涵盖人工鱼礁项目选址、设计、论证、实施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将有效保障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对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并引导各地利用油补政策调整“退坡”调剂资金用于人工鱼礁建设工作。同时,我部将不断加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监管,指导各地加强对已建人工鱼礁的保护管理。

感谢你们对海洋渔业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的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2934

                              农业农村部

 201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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