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18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沈志强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取消纸质检疫标签,使用可追溯的电子监管码,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检疫标志改为可追溯的电子监管码并由企业自行印刷的建议

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粘贴标志分为大小标签两种,大标签用在动物产品的包装箱上,小标签用在动物产品的包装袋上。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是动物、动物产品上市销售的法定凭证。

近年来,针对检疫粘贴标志使用中出现的冷冻后易脱落、可追溯性不强等问题,我部先后在内蒙古、浙江、河北等地开展了新型检疫粘贴标志试点工作,采用珠光膜、格拉辛纸等耐低温、防潮湿的新型印刷材料,减少冷冻后破损和脱落问题;在大小标签上增设二维码,在白条禽、牛羊胴体上加挂塑料卡环式检疫标志并增设二维码,提高检疫粘贴标志和检疫信息关联度,强化可追溯管理。下一步,我部将及时总结试点情况,调整完善检疫粘贴标志的设计、印刷、使用和管理制度。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针对大型屠宰加工企业的生产特点,结合企业质量安全控制情况,适时采取直接印刷的方式逐步取代纸质检疫粘贴标志。加强同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积极探索检疫信息与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有效衔接,推动二维码等信息技术的应用。

二、关于实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的建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目前,部分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已将动物产品检疫信息作为企业食品安全追溯的重要内容,实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管理。

2015年以来,我部启动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目前,该平台正在四川、山东、广东3个省开展试运行。在检疫信息方面,2016年7月,我部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跨省调运畜禽检疫关键信息的互联互通,公众可通过电子出证平台查询跨省调运畜禽的基本信息。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优化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探索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进一步推进检疫信息化和跨部门互联共享,推动构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感谢您对兽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兽医局  010-59191407

 

   

                                                     农业农村部

                                                2018年7月18日


  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