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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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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兔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兔屠宰检疫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8211

 

 

兔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

2 检疫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屠宰前,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 临床检查健康

3.3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5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检疫申报

4.1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4.2 申报条件 屠宰厂(场、点)申报检疫时,应填写检疫申报单,并下列材料:

4.2.1 屠宰厂(场、点)回收的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2 屠宰厂(场、点)提供的兔运输途中有无异常或死亡情况的查询记录;

4.2.3 屠宰厂(场、点)提供的临床健康检查记录等相关记录

4.3 申报受理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核查屠宰厂(场、点)交的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 宰前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屠宰厂(场、点)检疫申报后,应当由官方兽医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对待宰兔进行临床检查。

5.1 现场核查

5.1.1 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厂(场、点)提供的查询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5.1.2 运输途中有异常或非物理原因引起死亡情况的,应进行隔离观察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每批次至少30头份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5.1.3 结果处理

对证物相符、记录合格或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判为现场核查合格

证物不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备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条件或补检不合格的,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5.2 临床检查

5.2.1 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要求实施检查。群体检查主要检查兔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个体检查主要检查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兔和随机抽取的兔(每车抽60-100只)。

5.2.2 临床检查发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进行隔离观察,并按照每批次至少30头份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5.2.3 结果处理

入场满6小时,临床检查健康未发现异常情况或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准予屠宰。

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6 宰后检疫

经宰前检疫合格,准予屠宰的,由官方兽医实施宰后检疫。

6.1 日屠宰量在1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1.1 肾脏检查  检查肾脏有无肿大,皮质有无出血点或花斑肾等情况。

6.1.2 肝脏检查  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小叶间间质有无增宽;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结缔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

6.1.3 肺及支气管检查  检查心脏和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出血斑点;气管黏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状血色分泌物等情况。

6.1.4 肠道检查  检查十二指肠肠壁有无增厚、内腔扩张和黏膜炎症;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肠黏膜有无充血、出血、结节等情况。

6.2 必要时,应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3 结果处理

6.3.1 未发现异常的判定为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3.2 发现异常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在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7 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厂(场、点)做好入场、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疫宰后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及检疫记录应保存2以上,检疫相关电子记录应当保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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