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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农药续展登记初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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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农(农药)〔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农办办〔2016〕5号)精神,现就取消农药续展登记初审、分装登记初审、田间试验审批初审等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简称《决定》)印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及所属农药检定机构,不再受理农药续展登记、农药分装登记、农药田间试验审批的申请,不再进行初审。上述三项申请均由申请人直接向农业部提交。

  二、《决定》印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及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受理的农药续展登记、分装登记、田间试验审批申请,于3月4日前全部移交农业部(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010-59191817)。已有初审意见的,可一并报送。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及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对此前历年完成初审的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资料,按登记产品进行分类整理,于6月底前移交给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联系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再评价登记处 吕宁,电话:010-59194787;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 黄辉,电话:010-59192899。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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