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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138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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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美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农村田地抛荒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将土壤改良纳入建设当中去 

  我部积极开展土壤改良工作。2014年起,通过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主要开展耕地土壤改良培肥、土壤退化治理等工作。2015年,我部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集成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模式,引导农民应用高效、新型肥料,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化肥减量增效服务。2018年,针对南方土壤酸化、北方土壤盐渍化及设施蔬菜土壤连作障碍等突出问题,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技术示范。20172019年,中央财政每年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在全国遴选部分县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集成示范,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结合东北黑土地保护、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等项目,扩大耕地质量监测点规模,健全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发布年度耕地质量监测结果,多措并举不断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同时,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时,一并推进土壤改良工作。 

  二、关于合理稳定农作物市场价格,确保农民稳定的合理收益 

  2004年以来,在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和价格基础上,国家建立了以价格支持、农业补贴、进出口调节、储备调控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市场和价格调控体系,保护农民利益和种植积极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特别是对稻谷、小麦两个重点口粮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始终在每年作物播种前向社会公布,给农民吃下“定心丸”,较好地保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价格总水平、引导结构调整、促进规模经营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国家将继续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稳定,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 

  三、关于整体承租承包,将属于承租承包区域的偏僻零星田地兼种不同于整体的其它作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 

  按照中央要求,我部着力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着力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等文件,积极指导各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近期,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正确认识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存在的风险,整村流转农户承包地各个环节要及时公示公开,必须尊重农民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同时,注重引导经营主体合理利用土地,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通过取消国家各项惠农补贴、收回土地等方式防止抛荒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土地的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统一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明确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发放要与耕地地力提升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将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到省,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贴范围、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促进耕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3178 

    

                                                                                          农业农村部 

                                                                                         201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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