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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8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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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中央农村改革的要求,尽早修订《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

赋予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使农民拥有的承包地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于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完善和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2015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2015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有关规定。试点工作开展期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防范各种风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编纂民法典和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相关工作正在按照步骤有序进行,其中包括对物权法、担保法的整合。对于代表们提出的修订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二、关于全面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领域

2015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推动在全国232个县(市、区)全面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在59个县(市、区)全面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目前,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展顺利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试点地区政府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农业融资担保机构等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创造了良好环境;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信贷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探索推出两权直接抵押”“两权+多种经营权组合抵押”“两权+预期收益权等多种信贷模式,增加农业产业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全国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186亿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132亿元。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等试点工作,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创新两权抵押贷款运作模式,总结形成可复制的运作机制和成熟经验,有效盘活涉农资产,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为三权分置重大理论创新提供更多的实践支持。

三、关于完善制度措施,支持和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一是落实三权分置办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了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内涵及相互关系;强调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经营主体经承包农户同意并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可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设定抵押。目前,全国已有8个省(区、市)出台了实施意见。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二是建立农户土地承包权资源有偿退出机制。承包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14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2016年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在部分农村改革试验区开展了相关试点。下一步,农业部将加强工作指导,确保试点规范开展,积极探索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的具体路径。

三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已全面建成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截至201612月底参保人数达到50847万人,其中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到15270万人,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17元,其中基础养老金水平达到105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通过政策宣传讲解,鼓励参保人早缴多缴、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个人按规定缴费,政府将给予补贴,个人每年缴100元的,政府补贴不少于30元;个人每年缴500元的,政府补贴不少于60元,一般来说,缴得越多,补贴也越多。

2006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资金来源、待遇水平等作出原则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通过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形式,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各地及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现先保后征,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截至2016年底,全国多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通过政府给予补贴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均按国务院要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或相关规定。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按照中央要求,继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是推进农民宅基地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土资源部正在牵头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试点实施推进过程中予以认真研究。

感谢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3240

 

 

农业部

20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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