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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9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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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关于正确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践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了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内涵及相互关系,阐明了三权分置的实施路径三权分置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对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现代农业具有深远影响。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涉及多方权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和系统性工程。农业部按照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一是指导地方出台配套政策。江苏、甘肃、重庆、山西、河北等地相继出台了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二是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截至20173月底,全国2628个县、3.2万个乡镇、52.5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效解决了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的问题,推动了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指导各地加强流转市场建设,规范市场运行,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截至2016年底,承包地流转面积达到4.79亿亩左右,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5.1%;各地建立了近2万个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价格信息、政策咨询、权益评估等各方面服务。四是完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体系。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建立健全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地方完善配套政策,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股份合作主体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2015年,农业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鼓励工商资本下乡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同时,要求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后的用途监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6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明确,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截至20166月底,全国以入股形式流转土地的达到0.25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3%。一些地方在农民自愿前提下通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中央要求,及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指导地方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序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关于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和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扩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引进等6个方面,引导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其中包括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等措施。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文件的宣传贯彻,推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动完善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新型经营主体法人地位,确保其获得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四、关于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

(一)中央财政通过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2015年,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在全国范围内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每年大约230亿元,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同时,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4亿元支持农业合作社发展。主要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兼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重点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

(二)中央财政通过农业开发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积极完善扶持政策,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制定印发了《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一是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2015年,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联合启动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试点,对国有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取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给予支持。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落地创新投融资模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31个,撬动银行贷款10.8亿元,预计建设高标准农田110.7万亩。二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探索建设管护新机制。在实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试点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完善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引导各类主体按政策落实自筹资金。20142016年,中央财政共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3.36亿元,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729个,建设高标准农田141.38万亩。同期,还开展了高标准农田项目财政补助形成资产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试点。三是以产业化发展项目和部门项目为抓手,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完善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机制,根据项目类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围绕特定需求开展针对性扶持,积极延伸产业链、完善价值链。2014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158.75亿元,支持约1.5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产业化发展项目,集中打造一批实力较强、经营良好、管理规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四是构建适度规模经营服务体系。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2014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3.4亿元,扶持了92个土地托管项目,搭建一批为农服务中心,推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进行全产业链集成式开发,支持产业化发展项目和供销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对仓储、流通等环节进行有针对性扶持,并通过产销对接、农社对接,与农民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生产经营服务,建立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体系。下一步,农业综合开发将继续推进相关试点工作,降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政策,以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

(三)税费优惠。支持农业生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简称四业),其自然人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允许购进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1%13%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1%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方面,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的,免征契税。印花税方面,为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自200871日起,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务院出台了多项降费减负政策。如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51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自201651日起,将原来仅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20173月,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减税降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41号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十三五期间,授权地方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取消或者停止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凡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可享受上述政策。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发挥好引领作用。

感谢你们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3240

 

 

农业部

20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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