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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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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14日,我部与印尼海洋渔业部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有关促进捕捞渔业合作的执行安排》(见附件,以下简称“执行安排”),从签发之日起生效。为做好执行安排的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印尼两国捕捞渔业合作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赴印尼开展捕捞生产的企业和渔船,均须遵守中印尼相关法律法规,按执行安排有关条款开展捕捞合作,纳入双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框架下。

  二、企业赴印尼开展捕捞合作,应通过在印尼投资和设立合资企业方式开展,并取得印尼海洋渔业部颁发的经营许可。中方企业应取得合资企业绝对控股权和渔船经营管理权。合作期间,渔船归合资公司所有,悬挂印尼国旗。赴印尼生产渔船总吨位须在100-500总吨之间,可使用单船拖网、围网、流刺网及其他印尼允许的作业方式。

  三、企业赴印尼开展捕捞合作,按如下程序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一)在开展合作前,企业须通过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我部报送企业基本情况、合作计划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驻外使领馆意见等材料,申请办理《企业推荐函》。

  (二)企业凭我部签发的《企业推荐函》,与印尼海洋渔业部推荐的印尼企业注册成立合资企业,办理外资投资审核手续,并向印尼海洋渔业部申请渔业经营许可证(SIUP)。

  (三)企业凭渔业经营许可证(SIUP)、合资企业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我部申请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完成渔船购建,并办理渔船登记、检验等手续。

  (四)企业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向我部办理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并由我部签发批准作业渔船《渔船推荐函》。企业凭《渔船推荐函》到印尼海洋渔业部办理渔船捕捞许可证(SIPI)。

  四、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印尼项目渔船建造和远洋渔业项目批准程序应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严禁企业通过“假买卖”和印尼方代理方式开展印尼远洋渔业项目。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做好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审核把关工作,督促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开展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开展,杜绝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洋事务与渔业部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有关促进捕捞渔业合作的执行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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