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发展计划司集体学习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以下简称《意见》),并结合当前农业投资管理实际进行了研究讨论。大家围绕《意见》的重要意义和主体内容畅谈了学习体会,表示进一步理解把握中央精神,增强贯彻执行的主动性积极性,努力把中央要求落实到农业投资管理的实践中。
一、《意见》出台,意义重大、恰逢其时
大家表示,《意见》是继200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事隔十几年的又一重要文件,是投资体制改革历史上第一份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可以说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从出台背景看,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也为党中央和国务院这次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但另一方面,投融资改革还面临简政放权不协同不到位、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政府投资管理亟需创新等问题,亟需通过改革来解决。
从现实情况看,今年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制造业投资呈持续下降态势,市场内生投资增长动力疲弱,投资下行压力不容忽视,《意见》出台可谓正当其时。同时,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以及发展模式转变的关键期,对于投融资体制加快改革的要求迫在眉睫。
大家认为,投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的重要引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是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意见》的印发实施,在我国投融资改革历史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投融资领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顶层设计,也是在新起点上纵深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还是经济新常态下发挥投资作用的重要遵循。
二、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凸显,管理创新措施较多
大家表示,《意见》关于企业投资主体的要求闪烁着很多创新点,其中以下三个方面较为突出:
一是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在一定领域、一定区域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目前,国家发改委2013年、2014年两次修订《企业投资核准目录》,现在正在第三次修订核准目录。现在浙江、广东也都在进行试点,试点要求包括政府要有政策性的引导、企业要有信用的承诺、监管要有效约束等内容。
二是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主要说明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所在。比如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即以清单形式列明禁止或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或项目,清单以外则充分放开,企业只要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申请审批、核准或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近年来,我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就对农业领域的提出了一些限制类或禁止类的要求。
三是优化管理流程为简化管理环节提供依据。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三、政府投资指向明确、引导带动功能彰显
大家认为,通过学习,《意见》以下六个方面需要认真把握、消化理解。
一是政府投资范围,即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其范围用列举法提出了七个方面的项目:①社会公益服务,②公共基础设施,③农业农村,④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⑤重大科技进步,⑥社会管理,⑦国家安全。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将“农业农村”作为政府投资资金的7大领域之一,为我部争取政府投资支持提供了最高依据。《意见》进一步明确,这些范围或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意味着农业农村属于非经营性为主。
二是政府投资安排方式。目前投资安排方式有四种: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意见》分成主要方式和次要方式两种:主要方式就是“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次要方式就是“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这些精神表明,农业农村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应按项目安排,且应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方式,只有确需支持的部分经营性项目,才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
三是依法设立发起各类基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从近期梳理情况看,中央层面涉农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较为谨慎,截至目前,中央政府部门主导成立的政府性涉农产业投资基金仅有两个(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现代种业发展基金),但地方政府涉农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相对迅速,特别是重庆、河南、北京、贵州等地方政府已成立农业投资公司推进涉农产业投资基金运营,呈现出相对较快的发展势头。
四是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意见》重点强调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再次强调“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对我们而言,上今年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后,需要及时组织各地在后续投资计划建议前完成项目入库工作。同时,《意见》要求 “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这提示我们要进一步重视规划的作用!
五是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把握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第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这项工作我部曾经进行过探索。第三,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将建筑信息数码化的三维集合模型技术)。第四,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六是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强调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主要是PPP等形式,提出了相关要求。此前,我们委托农研中心研究认为,PPP投资农业已经有一些初步探索,但面临合作持续性较差、投资环境不配套、项目吸引力不大等问题。
四、政府职能转变,服务和规范引人注目
大家表示,《意见》强调“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并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与我部工作密切相关。
一是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投资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作为首家受理单位“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发改委认为,这是《意见》的亮点之一,也是解决“门难进、脸难看”的问题,有利于使项目、使企业少跑腿,使工作效率提高。
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发布政策信息、投资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等。这一方面,我部已经印发了《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了前期工作阶段、申报审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相关责任主体,要求在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立项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下一步,关键是抓好落实。
三是明确提出加强规划政策引导。《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并为监管提供依据。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海域)、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这提示我们,编制好相关规划是多么重要!当前,尤其要抓紧做好农业现代化规划和七大工程建设规划的发布工作,早发布早主动,以有效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农业,改善农业基础条件。
四是强调“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这些精神表明《意见》即注重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也对行业部门监管提出了要求,为优化职责分工、完善投资项目监管提供了重要遵循。
五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这与今年以来我们相关工作也有对接,比如印发规范和制约审批权的意见,修改农业建设规章制度等等。同时,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对于我们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监管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