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予以农作物、食用菌、烟草、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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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予以农作物、食用菌、烟草、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项目编码:17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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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本指南适用于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审批项目。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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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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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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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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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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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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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1 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2 需加盖单位公章。3 需提交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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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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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2.对外提供种质资源详细说明(包括种质类型、资源特征特性等);
3.对外提供的原因说明;
4.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应包括与接收方或合作方签署的种质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应体现资源的共享惠益内容,如资源的互惠互利交换、经济利益共享、参与研究过程的共享、技术资料的共享、研究成果的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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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子窗口联系电话:010-59191810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传真:010-59191808网址:http://xzsp.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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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子窗口受理审查《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2 农业农村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价。3 农业农村部种子管理局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审签后办理批件。4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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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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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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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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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准予许可的,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上签署批准意见;不予许可的,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上签署不批准意见,出具办结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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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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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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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子窗口电话咨询:010-591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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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监督电话:010-59193385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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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