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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
项目编码:17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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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许可。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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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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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批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
4.2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200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00〕37号颁布)。
4.3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2014年1月2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农渔检(产)〔2014〕1号公布)。
4.4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2003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产)〔2002〕93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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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受理机关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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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决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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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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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请条件
8.1 符合船用产品检验法规规定和技术要求的船用产品可申报。
8.2 经省级船检局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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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船用产品检验法规规定和技术要求及列入国家失信名单的企业船用产品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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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请材料目录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2份(其中1份留省局)。
10.1 《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原件)。
10.2 省级渔船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文件备案确认书(复印件)。
10.3 认可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主要技术参数明细表(申请再次认可提交原认可证书复印件)。
10.4 产品技术标准目录(执行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应提供技术标准文件,印件)。
10.5 企业概况(包括产品生产、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及质量管理的情况/申请再次认可的提交上一个认可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情况总结,复印件)。
10.6 产品型式认可试验大纲和产品出厂试验大纲(或出厂验收技术条件,复印件)。
10.7 现场验证试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以及技术支撑单位的检测检验报告(必要时,复印件)。
10.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如:质量体系认证或专业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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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xzsp.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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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省级渔船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交的《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12.2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审查《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3 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12.4 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12.5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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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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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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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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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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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业务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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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8.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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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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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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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00
下午13:30-16:00